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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受益監護人是什麼人?

房產受益監護人是什麼人?

房產受益監護人是什麼人?

在現在的社會,房子就是最好的不動產,所以很多人一生的積蓄都拿來買房了,那麼在我們買房的過程中,有真麼一個問題,房產受益監護人 是什麼人呢?為什麼會有這麼的一個人,是為了更好的保護我們的利益問題從誕生出來的一個名詞。那麼這個人能處理我們的財產嗎?

能。監護人的職責之一就是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可以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民法通則》第十八條規定: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條規定:

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保護被監護人的財產,代理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理其進行訴訟。

1、除為孩子的利益外,監護人不得處理孩子的財產;  

2、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孩子的合法權益,應當要承擔責任;給孩子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3、法律依據:《民法通則》(2009修正) 第十八條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4、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

“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了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房產所有人基於父母的贈與獲得了房屋,父母作為孩子的監護人,對於孩子的特有財產享有處分權、使用權、收益權。但如果父母以此套房屋作為自己擔保債權的抵押使用,即抵押貸款,或者出售此套房屋,將所得房款用於償還自己所負的債務,就違反了為了子女利益之法律行為的原則,是不允許的,構成了對其監護權的濫用。因此,根據相關規定,在上述情況下,監護人不能將未成年人名下的房產用於抵押貸款。

所以在關於這個房產受益監護人 這個人的問題時,我們一定要仔細的考慮清楚,雖然這個問題是為了保護我們的財產,但是如果這個人不是我們的至親之人,有可能被別有用心之人去謀害我們的利益,有的時候我們還是要多留一點心眼的。

標籤: 受益 房產 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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