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委託監護人是什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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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委託監護人是什麼人?
受委託監護人是:法定監護人把自己的監護職責,全部委託給他人實施,可以實施全權委託,也可以實施專門委託,委託監護不更改原監護人的地位,監護權行駛期間,不得拋棄或轉移給別人,被委託人在受委託期間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除為被監護人的利益外,不得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監護人依法履行監護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有關單位的申請,撤銷監護人的資格。
二、監護人是指什麼人?
監護人是指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一切合法權益負有監護責任的人。根據取得監護權的方式,監護人可分為四種類型,包括:
1、法定監護人;
2、指定監護人;
3、遺囑監護人;
4、委託監護人。
以上監護人可分為未成年人監護人和精神病人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具有監護能力,符合法定資格,履行監護義務,否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法定監護人將自己的監護職責委託給其他人,這時承擔監護責任的人就是受委託監護人。對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會有監護職責的人,就是監護人。根據取得監護權的方式不同,監護人可以分為四種類型,分別是法定監護人,遺囑監護人,指定監護人和委託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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