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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軍婚罪追訴期不知情算追訴嗎?

破壞軍婚罪追訴期不知情算追訴嗎?

一、破壞軍婚罪追訴期不知情算追訴嗎?

破壞軍婚罪追訴期不知情算追訴嗎?

破壞軍婚罪追訴期不知情是不算做追訴期之內的。對以登記結婚為形式的破壞軍婚犯罪行為,行為人取得結婚證之時,就標誌著非法婚姻關係的確立,破壞軍婚罪即已完成,因此,應從此日起計算其追訴期限。以事實重婚或同居為形式的破壞軍婚犯罪行為追訴期限的起算,應適用繼續犯的處理原則,其追訴期限從事實重婚或同居終了之日起計算。

二、構成破壞軍婚罪的要件是什麼?

(一)行為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的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至於行為人原來有無配偶,不影響本罪的成立。現役軍人與其他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也應以本罪論處。如果現役軍人與有配偶的現役軍人同居或結婚,而雙方配偶均不是軍人的,應以一般的重婚罪論處。

(二)行為內容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與現役軍人配偶同居或結婚的行為。

所謂“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各兵種部隊或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現役並具有軍籍的人,包括指揮人員、戰鬥人員和技術人員。雖在軍事部門工作,但沒有取得軍籍的退役軍人、轉業軍人、殘疾軍人、人民警察以及長期參加邊疆國防建設的工人等,都不屬於現役軍人。至於因犯罪已被判處刑罰的現役軍人,即使仍然保留軍籍,在其服刑期間不得視為現役軍人,與其配偶同居或結婚的不構成破壞軍婚罪,但可按重婚罪處罰。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與現役軍人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具有事實婚姻關係的妻子或丈夫。

所謂“與現役軍人的配偶結婚”,是指與現役軍人的配偶採取欺騙手段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或形成事實婚關係的情形。所謂“與現役軍人的配偶同居”,根據本罪的法益,不包括“姘居”和“通姦”在內。“同居”,是指在較長時間內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姘居”雖然也在一定時間內公開生活,但不以夫妻名義。同居與“通姦”也有所不同,後者往往是隱祕的,既不以夫妻名義生活,也不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實。與現役軍人配偶通姦的,不構成本罪。

(三)責任形式

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必須明知對方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其結婚或同居。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道,由於現役軍人的配偶隱瞞事實真相以致受騙而作出此行為者,因缺乏本罪構成的主觀要件,就不能構成本罪。

軍婚是指行為人與我國現役軍人締結的婚姻關係,受到國家的重點法律保護。破壞軍婚罪,是指行為人在明知行為相對人是現役軍人配偶的情況下,與其同居或結婚,從而構成的犯罪。如果當事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發生了該行為的,一般是不會被認定為是構成了破壞軍婚罪的。

標籤: 軍婚 不知情 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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