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XX與李XX離婚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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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楊XX,男,漢族,生於1968年12月16日,住重慶市武隆縣。
委託代理人範桂華,重慶冠凱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委託代理人劉XX,重慶冠凱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授權。
被告李XX,女,漢族,生於1963年1月16日,住重慶市忠縣。
委託代理人廖XX,重慶XX律師,一般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楊XX與被告李XX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楊XX於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原告楊XX撤回對被告李XX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40元,減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楊XX負擔。
代理審判員 李 鬆
書 記 員 方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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