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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說法︱離婚調解書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後能否反悔‖大竹縣律師

以案說法︱離婚調解書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後能否反悔‖大竹縣律師

原創 連州法院 連州市人民法院

以案說法︱離婚調解書約定將房產贈與子女後能否反悔‖大竹縣律師

夫妻雙方離婚時簽訂離婚調解協議書,約定將房屋贈與子女,其後卻拖延辦理過戶手續。贈與人可否撤銷贈與,受贈人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房屋到底歸誰?近日,連州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0日,黎某與鄧某經連州法院調解離婚並簽訂了離婚調解協議書,雙方約定自願將其名下的房屋贈與婚生女兒黎某彤所有。離婚後,黎某以女兒未履行贍養義務為由拒絕過戶房屋。黎某彤遂向連州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父親黎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法院審理

連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案涉房屋已由法院生效的民事調解書確認由二被告贈與原告所有,二被告均應按此約定履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贈與單純的財產贈與不同,該財產贈與條款並非完全獨立的條款,而與夫妻身份關係的解除、子女撫養、其他財產分割等問題有著密切的聯絡,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撤銷。在婚姻關係已經解除且不可逆的情況下,若同意撤銷贈與,會給子女造成物質和精神損害,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被告主張原告未履行贍養義務,因此要求撤銷離婚調解書中有關房屋贈與的條款,但其並未提交有關的證據證實,理由證據不足,不予支援。因此,連州法院對原告的訴請予以支援。

法官說法

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民事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離婚調解時,夫妻雙方協議將財產贈與子女是基於雙方原有婚姻關係這一特殊身份關係為基礎,達成的贈與合意,且已經法院調解書予以確認。在受贈人作出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後,已形成贈與合同關係,但與單純的贈與合同有別。該贈與行為是父母為子女以後生活有保障,發生在特定關係當事人之間的贈與、有目的的贈與,具有一定道德義務性質,故不允許任意撤銷贈與。大竹律師  大竹律師事務所  大竹離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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