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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律師——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房產能否撤銷

房產律師——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房產能否撤銷

北京房地產專業律師靳雙權專業代理二手房買賣、借名買房、房產繼承、確權、騰退房屋、公房糾紛、央產房、軍產房等房產糾紛案件。從業十五餘年,帶領專業房產法律團隊,辦理了大量房地產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訴訟經驗,現將這些案件改編為案例,希望可以幫助到讀者。(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絡我們予以撤銷。)

房產律師——離婚協議中贈與子女的房產能否撤銷

 

 

原告訴稱

原告(反訴被告)李某妮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位於北京市大興區1號院落內北院東數第一間正房歸原告所有;2、判令位於北京市大興區1號院落內南院歸原告所有。

事實和理由:原告與被告王某龍原系夫妻關係,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育有一子王某飛。被告王某文與被告張某華系被告王某龍的父母。20081024日,原告與被告王某龍調解離婚。當日,原告與被告王某文及被告張某華達成書面協議,為便於原告照顧王某飛,涉案院落內的南院和北院東數第一間(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均歸原告。現原告與被告王某文及被告張某華對涉案房屋的歸屬問題產生矛盾。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

 

被告辯稱

被告(反訴原告)王某文及被告(反訴原告)張某華辯稱,不同意原告的本訴請求。理由如下:1、原告李某妮(反訴被告)與被告王某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共有的房產,所住房屋系被告(反訴原告)王某文的房子,原告李某妮(反訴被告)與被告王某龍對此房屋均未參與建設,無權主張權利;

2、被告(反訴原告)王某文及被告(反訴原告)張某華曾與原告簽訂過一份贈與協議,但根據法律規定,贈與人享有任意撤銷權;

3、原告李某妮(反訴被告)與被告王某龍離婚後一直未在涉案房屋內居住,涉案房屋也未辦理過戶手續,其也未履行照顧王某飛的義務;

4、原告李某妮(反訴被告)與被告王某龍離婚時根本不存在原告(反訴被告)所主張的南院,現在的院落是原告李某妮(反訴被告)與被告王某龍離婚後由被告王某龍出資建設的,與原告(反訴被告)沒有關係。

同時提出反訴:1、撤銷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於20081024日簽訂的《協議》;2、本訴及反訴訴訟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被告王某龍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涉案房屋是1990年建的,之後並未翻建。我與李某妮離婚時的共同財產是小汽車和兩萬元現金,涉案房屋並非我與李某妮的夫妻共同財產。

反訴被告李某妮針對反訴辯稱,不同意王某文及張某華的反訴請求。理由如下:1、涉案房屋已經交付給李某妮使用;2、關於婚生子李某妮與王某龍離婚時有明確約定由王某龍撫養;3、涉案贈與屬於道德義務上的贈與,該協議是與離婚調解書同一天作出的,具有一定的補償性,該份贈與不能撤銷。

 

本院查明

王某文與張某華系夫妻關係,育有一子王某龍。2000313日,李某妮與王某龍登記結婚,婚後生育一子王某飛。20081024日,李某妮與王某龍經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

20081024日,李某妮與王某文、張某華簽訂《協議》,載明:“王某文是Y村南一條1號院(分南、北兩院)的宅基地使用權人,其妻張某華、其子王某龍、其兒媳李某妮。鑑於李某妮與王某龍離婚,便於李某妮以後回家照顧兒子王某飛,經王某文夫妻二人商量,決定將上述院落內的南院及北院從東數第1間正房歸李某妮所有並使用,李某妮對南院及北院第1間正房享有所有權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權),但未經王某文夫妻二人書面同意,李某妮不得將上述北院第1間房處分給他人。如李某妮在南院蓋房,王某文夫妻二人及王某龍不得干涉。”

200933日,北京市大興區Y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載明:我村村民李某妮現已和我村村民王某龍離婚。李某妮自願將自己的戶口從王某文的戶口薄中遷出,自己單立戶。李某妮的戶籍於200932日遷入北京市大興區1號。李某妮主張當時戶籍管理部門是根據其提交的民事調解書、協議、戶口本、身份證及村委會證明辦理的。王某文及張某華表示對於李某妮分戶的情況並不清楚,也不知道村委會給李某妮開具了證明。王某龍則表示村委會的證明沒有簽字,不予認可。經李某妮申請本院向當地派出所調查當時李某妮辦理分戶的底檔,當地派出所表示無檔案留存。

 

裁判結果

一、撤銷李某妮與王某文、張某華於20081024日簽訂的《協議》;

二、駁回李某妮的全部請求。

 

律師點評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本案中,李某妮與王某文、張某華簽訂的《協議》約定Y1號院的南院及北院從東數第1間正房歸李某妮所有並使用,李某妮對南院及北院第1間正房享有所有權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權),該《協議》並非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且未經過公證。李某妮主張王某文、張某華已將訴爭房屋交付使用,未提交證據證明。從現有情況看,訴爭房屋亦未由李某妮控制使用。李某妮已辦理分戶,僅代表戶籍管理,不具有確認房屋權屬的法律效力。故現王某文、張某華要求撤銷贈與,合法有據,予以支援。李某妮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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