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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超過兩年有效嗎

勞動仲裁超過兩年有效嗎

勞動仲裁超過兩年有效嗎
勞動仲裁超過兩年有效嗎
超過2年無效。
1、勞動者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時效不能超過兩年,勞動仲裁訴訟時效不能超過一年。
2、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3、超過一年後,勞動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前款規定的期限,自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 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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