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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過了勞動合同

試用期過了勞動合同

試用期過了勞動合同
試用期過了解除勞動合同條件有哪些

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即可解除。


2)、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其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要經以下程式:


1. 由人民法院宣佈進入法定整頓期,並由政府部門認定達到當地嚴重困難企業標準。


2. 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3. 提前裁減人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的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集體合同約定的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辦法;


4. 將裁減人員方案徵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5. 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並聽取勞動行政部門的意見;


6. 由用人單位正式公佈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5)、勞動者在正常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6)、在下列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 在試用期內;


2. 在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我國相關的試用期的勞動者,也應受到我國的勞動法律的保護。相關的試用期過了,相關的用人單位解除這類勞動合同的。應按照我國的相關勞動法律進行這類解除,相關的勞動者觸犯我國勞動法律的、雙方進行協商的都可以解除這類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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