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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必須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哪些情形必須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哪些情形必須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哪些情形必須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因以下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必須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因單位存在法定過錯情形主動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單位無過錯辭退勞動者的。
三、單位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單位因裁員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到期後不續簽的。
六、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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