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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條第二款

合同法第2條第二款

合同法第2條第二款
評析合同法第158條第2款規定
第一百五十八條當事人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檢驗期間內將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情形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通知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檢驗期間的,買受人應當在發現或者應當發現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不符合約定的合理期間內通知出賣人。買受人在合理期間內未通知或者自標的物收到之日起兩年內未通知出賣人的,視為標的物的數量或者質量符合約定,但對標的物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不適用該兩年的規定。出賣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提供的標的物不符合約定的,買受人不受前兩款規定的通知時間的限制。這裡的“合理期間”沒有固定時間標準,只能依據不同的交易情況及不同的質量問題,根據日常經驗判斷正常情況下,買受人應該在什麼時候發現質量問題。簡單說就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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