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班未到崗按曠工 法律 關注:1.24W次 加班時間未到按曠工處理合理嗎不合理。《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標籤: 勞動糾紛 勞動關係 曠工 未到 值班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j6871j.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