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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釋三第三條

合同法解釋三第三條

合同法解釋三第三條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說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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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和合同法51條怎麼區分啊..

解釋第三條其實是創設了一個規則,無處分權人或者沒有所有權人訂立的合同依據《合同法》規定,並不是當然無效的合同,而是一種效力待定合同。一旦所有權人追認或者處分人取得了所有權,那麼買賣合同就是有效的狀態。由於是否存在權利人追認或者是否存在處分人取得處分權是一種不確定狀態,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如果給予確認無效,其實就會否認了追認或者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權利,這樣不利於維護交易安全。本條解釋第二款,則其實是在事實上形成了處分人的處分行為不能得到追認也不會取得處分權,該情形下應當由處分人對取得人承擔違約責任。解釋創設的這個規則就是形式上認可這個合同的效力。維護未來的交易安全,這是符合《合同法》的大原則的。第五十一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該條規定是確立的合同有效的時間節點,但是該條規定不能當然的推匯出不能追認或者沒有取得處分權就是無效合同。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根據《合同法》總則,合同的無效必須是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侵犯社會公共利益才導致無效,因此如果依據51條推匯出無效的結論,必然違反《合同法》總則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因此解釋第三條尊重了《合同法》總則規定的同時,又尊重了效力待定的法學理論。兩個條文是相符相稱的,應該說解釋條文三是對合同法51條的一個完善和妥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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