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城鎮燃氣條例規定無證經營

城鎮燃氣條例規定無證經營

城鎮燃氣條例規定無證經營
農村拆遷條例規定
第一條 在本市範圍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拆遷集體土地房屋及其附屬物,並需對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統稱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在規劃建設控制區域內涉及房屋拆遷,取消宅基地安置,由用地單位(以下統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定銷公寓房安置。有條件的鎮(區)可建造小高層或高層公寓房安置。 第三條 城鎮規劃建設控制區域外農村居民房屋拆遷可選擇自建房安置,但應在規劃確定的新農村集中居住點建房,鼓勵放棄宅基地選擇定銷公寓房安置。對整村整組徵地拆遷的以及無地組拆遷的,一律實行定銷公寓房安置。 第四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實行屬地管理。 第五條 房屋拆遷涉及的評估、測繪、動遷、房屋拆除的具體工作,須委託具備相應資質並經市行業主管部門核准的單位實施。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動遷補償等相關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拆遷中戶籍在冊農業人員安置基準面積的認定和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拆遷定銷公寓房價格審批、鑑證、仲裁工作。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6rz6l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