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補交工傷保險
-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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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交工傷保險賠償
在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再補繳社保保險的,工傷保險基金僅支付新發生的費用。“新發生的費用”是指用人單位職工參加工傷保險前發生工傷的,在參加工傷保險後新發生的費用。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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