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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職工的仲裁時效

辭退職工的仲裁時效

辭退職工的仲裁時效
辭退職工條件

根據國務院釋出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裝置、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汙、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鬥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是完全可以有,但必須要有合適的理由,特別是在試用期之內如果勞動者作出不合法的事情就可以進行辭退,但沒有理由的而進行辭退這種做法就完全違反了勞動法,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勞動法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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