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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

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
資助恐怖活動案(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追訴標準
資助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應予立案追訴。本條規定的“資助”,是指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包括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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