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 法律 關注:1.47W次 第一百一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標籤: 民法通則 合同事務 一百三十 合同訂立 七條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54875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