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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

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

民法總則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3款
  第六十一條只有一款,沒有第三款。  見《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六十一條詢問未成年人時,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確實無法通知或者通知後未到場的,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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