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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人員曠工

事業單位人員曠工

事業單位人員曠工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曠工17天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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