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員曠工 法律 關注:1.21W次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曠工17天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前30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雙方對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標籤: 勞動關係 曠工 人員 勞動糾紛 事業單位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tw/guwen/falv/0303w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