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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的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非全日制用工的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一、非全日制用工的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非全日制用工的時間是怎樣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務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制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制勞動者簽訂勞動。”用人單位與非全日制勞動者之間的關係,則符合勞動關係的所有特徵,雙方之間建立的是的勞動關係,應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

二、非全日制用工工資如何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具體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用人單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並報勞動保障部備案。

三、非全日制用工企業應注意什麼

1、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具有考察期、適應期、緩衝期的功能,所以法律賦予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進一步進行雙向選擇的權利,允許雙方當事人在試用期內較為容易解除勞動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具有鬆散、靈活的特點,且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意義並不大,這是《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的初衷。

2、工作時間受限。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以周為統計單位,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得超過24小時,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但在每週24小時的範圍內,用人單位可以靈活安排日工作時間,比如一週工作3日,每日工作8小時;一週工作4日,每日工作6小時,只要不超出每週24小時的限制即可。因此,用人單位應嚴格控制員工的工作時間,避免隨意安排加班或惡意利用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從而造成全日制用工之實。

3、工資結算週期較短。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通常按月支付工資。

4、不利於商業祕密的保護。

雖然是非全日制的工作,但是也是要簽訂非全日制的合同,並且合同也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還是要履行各自的義務。用人都拿我需要按照的進行支付工資,那麼勞動者需要按照的提交自己的勞動成果,如果有法律糾紛可以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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