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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工資標準是怎樣的?

非全日制工資標準是怎樣的?

非全日制工資標準是怎樣的?

我國的勞動工作時間為8小時制,因為工作時間的長短所以我國勞動者分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因為型別的不同所以工資的標準也有所不同,那麼其中非全日制工資標準是怎樣的呢?下面大家就跟本站網站的小編一起來具體瞭解一下吧。

一、什麼叫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區別於全日制用工的一種用工方式,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一種用工形式。

從用工單位角度看,非全日制用工具有靈活用工、降低用工成本的特點。對於短期用工及靈活就業具有較大的社會意義。現筆者就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和社會保險等問題進行了如下分析和探索。

二、非全日用工的工資如何支付

根據我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標準如下:

1、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支付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小時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2、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規定,並報部備案。確定和調整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當地政府頒佈的月最低工資標準;單位應繳納的基本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當地政府頒佈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未包含個人繳納費因素的,還應考慮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非全日制勞動者在工作穩定性、勞動條件和勞動強度、福利等方面與全日制就業人員之間的差異。

3、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測算方法為: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月最低工資標準÷20。92÷8)×(1+單位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比例之和)〕×(1+浮動係數)

(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資支付可以按小時、日、周或月為單位結算。

三、勞動者的工資應如何支付

工資支付的時間和要求:

1、工資支付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按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數額,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由本人簽收。

2、用人單位發放工資應該給付工資憑證,嚴格防止用人單位做假工資單,存摺上一部分,現金一部分,以此少繳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少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也可以顯示勞動報酬的透明度。過去習慣用工資條的形式。職工憑藉工資條,可以掌握自己的收入狀況,如果出現問題,也可以作為憑證,同時在訴訟時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推遲30天以上就構成拖欠。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對於實行小時工資制和周工資制的人員,工資也可以按日或周發放。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四、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如何賠償

1、《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依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在我國大部份的非全日制工資標準都是根據小時乘以工作係數得到的,雖然是非全日制但是工作單位也不能無故拖欠工資。並且,若勞動者積極維權,用人單位還將支付一定的賠償金。在此若大家對於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標準還有其他的疑問,不妨直接來電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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