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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什麼?

法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什麼?

法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什麼?

一、非全日制用工是什麼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小時工資標準是用人單位按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給非全日制勞動者的工資,但不得低於當地政府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當地政府頒佈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含用人單位為其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支付工資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二、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

1、是否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兩種合同形式均為法律所認可。

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必須在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超過一年的視為雙方已經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即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無需像全日制用工中那樣支付雙倍工資和被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條之規定,在非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一律不得約定試用期,而全日制用工中,只有不超過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一條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而且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沒有全日制用工中那樣嚴格的實體和程式要求,只要雙方任何一方當事人想要與對方解除勞動合同就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終止是指勞動合同的正常結束,可以說是客觀使然,而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的提前結束,可以說是主觀為之。這裡所說的終止用工,應當作一種廣義的理解,既包括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到期終止,也包括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提前解除。

4、勞動報酬支付週期

在勞動報酬的支付週期方面與全日制用工有很大不同,根據我們國家的相關規定,在全日制用工中,用人單位應當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資,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5、社會保險的繳納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中勞動者社會保險的繳納問題,各地規定差別很大。根據相關規定,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個人支付,然後勞動者自行向勞動部門繳納。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且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不包括個人和單位依法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非全日制用工僅僅是一種用工方式,但是這又與勞務工存在一定的差異。很多時候非全日制用工都表現為小時工,此時用人單位不能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同時也不是必須要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合同,訂立口頭協議也是允許的。而在工資的支付上面,非全日制用工的支付週期是不能超過15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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