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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調崗變相辭退是合理的嗎

公司調崗變相辭退是合理的嗎

公司調崗變相辭退是合理的嗎

一、公司調崗變相辭退是合理的嗎?

公司調崗變相辭退是不合理的行為。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你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可以繼續要求施工單位履行合同,也可以終止合同,要求二倍的經濟賠償。

二、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對於用人單位調崗行為,屬於對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如果用人單位強制調崗的,勞動者可以拒絕,注意變相調崗和隱形調崗。

三、調換崗位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調崗必須是公司生產經營發展必然需要;

2、調崗必須不具備懲罰性和侮辱性;

3、調崗職位必須與原職位有關聯,待遇必須與原待遇持平或上升,而不得下降;

4、調崗必須符合員工實際情況,人職匹配越高越好;

5、員工不能勝任現任崗位,必須由用人單位舉證;

6、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情形。

公司以辭退員工為目的進行調崗的屬於惡意調崗的不合理行為。調崗應當在雙方協商並且足夠尊重員工的基礎上進行的動作,如果員工給沒有能力做好新崗位的工作拒絕的,單位不應脅迫,更不應當以調崗為目的進行辭退員工。如有這種行為的員工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相應的賠償金作為補償。

標籤: 辭退 變相 調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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