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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解除證明責任規定是什麼?

勞動關係解除證明責任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關係解除證明責任規定是什麼?

勞動關係解除證明責任規定是什麼?

勞動關係解除證明責任規定是應當遵循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的原則來進行一個相關的責任方面的確定,我們國家勞動仲裁法當中39條已經予以規定了,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已經經過確切的查詢的話,那麼仲裁委員會就應該採納。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

根據《勞動仲裁法》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二、勞動爭議舉證責任的具體分配規則:

1、勞動關係是否存在,誰主張誰舉證。如果是勞動者申訴或起訴,就由勞動者舉出證據證明。

2、主張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變更、解除、終止的一方當事人對勞動關係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例如,員工認為工資標準調高了,單位認為沒有,由員工舉證;單位認為員工的崗位已經進行了調整,員工認為沒有調整,由單位舉證;員工認為自己已離職,單位認為沒有離職,由員工舉證。

3、何時入職,何時離職,由用人單位舉證。

4、勞動者是否在上班,由用人單位舉證。

5、是否發放工資及發放金額,由用人單位舉證。

6、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爭議的,由用人單位對決定所依據事實負舉證責任;注意,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否認的,由勞動者舉證;但是用人單位如確有解除勞動合同,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是否有事實依據(比如員工是否有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事實),這由用人單位舉證。注意,這是兩個不同的舉證責任。

7、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但因為是否繳納社會保險在社保中心一查便知,實務中很少對該事實發生爭議。

8、用人單位按勞動規章制度處理員工而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還必須舉證證明該規章制度內容、程式合法並並已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9、是否加班由誰舉證?目前各地的司法尺度不一。有的地方要求由用人單位舉證證明不存在加班,否則即按勞動者的主張認定存在加班。有的地方則要求勞動者須舉證證明加班。但是如果雙方認可確實存在考勤,那麼用人單位肯定需要把該考勤拿出來,否則將對單位不利。

10、在存在勞動關係的基礎上,勞動者受傷是否為工傷,由用人單位舉證。

11、其它與案件事實有關,同時又由用人單位掌握的證據,用人單位有義務提供,否則也將按勞動者的主張進行認定。

在現實生活當中,勞動關係如果要想進行解除的話,那麼通常情況下可以通過雙方來自由的協商或者是協商不成的話,也可以到仲裁委員會來提起一個相關的仲裁,幫助自己解除這樣的一種不合法的勞動關係,而且提供證據是誰提出的誰舉證。

標籤: 勞動 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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