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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

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

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

按照我國現行《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在現實的勞動就業市場中,特別是針對大量的農民工和麵對就業困難的社會現狀,並不是所有的勞動關係都能依照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那如何正確區分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的區別本站的小編與您分析。

如何正確區分事實勞動關係和勞務關係

按照我國現行《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在現實的勞動就業市場中,特別是針對大量的農民工和麵對就業困難的社會現狀,並非所有的勞動關係都能依照法律規定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由此導致部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特別是出現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往往會根據對自己利益的大小,在勞動關係、勞務關係(僱傭關係)中選擇於己有利的方式對勞動者進行賠償,而此也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疑難問題。是故,筆者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依據自己對法律的認知和辦案經驗,對此區分論述如下,以企拋磚引玉。

一、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特徵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對事實勞動關係尚無明確的規定。但在多年的實務中,對事實勞動關係的界定,基本形成如下認同概念:事實勞動關係,就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雖然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法所規定的勞動權利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係。事實上的勞動關係與其他勞動關係相比,僅僅是欠缺了書面合同這一形式要件,但並不影響勞動關係的成立。因此,事實勞動關係符合我國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係成立的要件和特徵。所謂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從事勞動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其主體是確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具體包括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另一方必然是勞動者。

2、它是平等性與不平等性兼有的社會關係。勞動關係通過勞動合同建立,是一種平等關係;然而,在實現上又具有隸屬性,即一方當事人隸屬於另一方當事人。如用人單位要支付報酬、勞動者要遵守勞動紀律、服從管理等。

3、它的內容以勞動力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為核心。在勞動關係中,勞動力所有權以依法能夠自由支配勞動力並獲得勞動力再生產保障為基本標誌;勞動力使用權則只限於依法將勞動力用於同生產資料的結合。

4、它是人身關係屬性與財產關係屬性相結合的社會關係。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將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內交給用人單位,勞動關係就其本來意義來說是一種人身關係;用人單位又要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等物質待遇,勞動關係又同時是一種財產關係。

5、勞動關係的發生、變更和終止,及當事人雙方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以及勞動條件均應依法處理。由於生產社會化,勞動關係的概念也就擴大了,它不僅包括直接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勞動關係,而且也包括監督、協調、管理等方面所發生的勞動關係。在這裡,勞動關係內容中加入了在監督、協調、管理方面的社會關係。在解釋這種關係時,指出勞動關係除了包括工時、休假、勞動報酬、職工培訓、勞動保護、勞動紀律等內容外,還包括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由於主客觀原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必須給以物質幫助,在法律形式上表現為勞動保險制度。

二、勞務關係(僱傭關係)的法律特徵

勞務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經濟關係。它的法律特徵表現為:

1、主體是不確定的。其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係,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係,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係。

2、勞務關係的內容和表現形式是多樣化的。勞務關係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通過勞務合同建立的一種民事權利義務關係。該合同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其適用的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3、勞務關係主體地位具有平等性,其性質屬於民事法律關係,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是活勞動,是一種勞務行為。

4、原則上勞務的提供者自主管理,自由支配勞動力,勞務的需求者一般僅享有勞動成果,不對勞務提供者進行管理與控制。但根據提供勞務內容的不同,在某些特定情況下勞務的需求者對勞務的提供者也有一定的管理職能。

在此需要提出我們經常提到的一個概念——勞務合同,對勞務合同的定義,立法沒有做出規定。實踐中,人們通常將提供活勞動服務的過程稱之為勞務。與勞務有關的合同很多,除了僱傭之外,尚有承攬、出版、運送、委託、行紀、居間、寄存、倉儲等。筆者認為:勞務合同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勞務合同是指一切與提供活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協議。它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該合同標的是勞務。狹義的勞務合同僅指僱傭合同,即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的合同。

三、兩者之間的區別

勞動法律關係與勞務法律關係的區別:

(1)主體不同。勞動關係是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在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產生的一種不對等關係,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關係,是指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產生的一種勞動者提供勞動,用人單位付報酬的穩定關係;勞務關係是按照《民法典》產生的平等主體之間的契約關係,一般情況下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情況,勞務方只要按照約定完成工作任務即可,勞務關係的產生、變更和消滅,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

(2)兩者產生的依據不同。勞動關係是基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生產要素的結合而產生的關係;勞務關係產生的依據是雙方的約定,是平等民事主體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雙方意思自治的結果。

(3)客體不同。勞動關係的客體是勞動關係主體雙方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物件。即勞動者的勞動行為。勞務關係的客體比較廣泛,既包括行為,也包括物、智力成果及與人身不可分離的非物質利益(人格和身份)。

(4)兩者關係的穩定性不同。事實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關係較為穩定、長久,反映的是一種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勞動物件之間結合的關係,而勞務關係當事人之間體現的是一種即時清潔或者延時清結的關係。

合法保障自己的權利,因為這兩者之間的穩定性不同,所以小編在此提醒大家,事實的勞動關係更能保障自己的合法權利,如需瞭解更多的資訊,請諮詢本站的相關專業的律師為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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