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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幹什麼需要用勞動合同?

勞動者幹什麼需要用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幹什麼需要用勞動合同?

勞動者幹什麼需要用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辦理信用卡和銀行貸款的時候,可能會用到。

2、勞動者去社保部門辦理社保或者去勞動部門辦理領取失業金的時候,會用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五)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當事入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上述所說的7項內容。其他的看訂立合同雙方怎麼協商約定。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係的,是否應當支援經濟補償金。但是與之相近的規定有:

首先、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其次、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已簽訂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先解除勞動合同後續籤,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再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屬於續簽,屬於重新簽訂勞動合同,續簽勞動合同通常指連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勞動合同中間無中斷的情況。

企業採用先解除勞動合同,再簽訂勞動合同是為了規定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屬於違反《勞動合同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我們的日常社會中,勞動關係的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僅僅在維護當事人之間的權益中有非常大的用處,在辦理一些事情的時候也是存在非常多的用處的,就比如勞動者辦理銀行的業務的時候,可能涉及到固定工資工作內容會用到,此時我們是要及時的注意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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