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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得解除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不得解除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不得解除: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不得解除情形有哪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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