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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勞動合同退休有用嗎

書面勞動合同退休有用嗎

書面勞動合同退休有用嗎

一、書面勞動合同退休有用嗎?

辦理退休不用解除勞動合同書,符合退休條件時沒有工作單位的,須持本人身份證及有關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證明,到本人戶口所在地的勞動部門辦理申請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手續,經區、縣勞動行政部門稽核批准後,到其指定的本人戶口所在地街道(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基本養老金。

國務院頒發的《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幹部、工人年滿60週歲,女幹部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週歲,女年滿45週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緻殘,經醫院證明(工人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退休人員能簽訂勞動合同嗎?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退休人員從理論上說已經不具備勞動能力,因此也不能成為勞動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的相關規定,“法院在處理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用工爭議時,對合同的定性是勞務關係,”由此可以得出,退休人員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

三、退休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怎樣保障自己的利益?

勞務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之一在於勞務合同受國家干預程度低,在合同內容的約定上主要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除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外,由雙方當事人自由協商確定。由此得出勞務合同的內容自由程度相對較高,因此退休人員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要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作內容、報酬、醫療等權利和義務,在發生糾紛時就能通過主張合同條款依照我國《合同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發生工傷時如果合同有約定,就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來主張權利。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退休人員如果被辭退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因為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退休人員與再就業企業之間本身不存在勞動合同關係,企業就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果簽署的勞務合同上明確規定用人單位無故辭退要給予經濟補償,則會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具備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需要符合很多特定的條件,並不是雙方在自己的意願下籤訂就都是受法律保護的,勞資雙方不符合國家規定的也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而且在辦理退休的時候沒有要求必須攜帶勞動合同的,一般對於這些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再到社會上參加工作的,就算籤合同,籤的也都是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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