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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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有哪些?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 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醫療費用×25%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一)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 培訓費用 直接經濟損失 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二)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 合理的調查費用
二、違約責任應具備哪些條件?
(一)要有不履行合同的事實(這是認定違約責任的前提條件),主要包括:
1、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報酬的;
2、當事人遲延支付價款或報酬的;
3、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
4、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等。
(二)不履行經濟合同的事實,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過錯引起的。當事人的過錯,可分為故意違約和過失違約兩種:
故意違約:是指當事人明知自己的某一行為將給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後果,卻放任此種行為的發生(如收到貨物,無故拒付貸款等);
過失違約:是措當事人應當預見自己的某種行為可能給合同履行造成不良後果,但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已經預見到了,但因輕信此種後果可能避免,而沒有取必要的措施,致使後果發生,造成不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事實。但不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違約,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只要是用人單位違法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就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具體工作年限,給勞動者發放經濟賠償金,而經濟賠償金也是根據勞動者在原單位的具體工作年限來決定的,勞動者只要在原單位工作一年,那麼就應該給他發放兩倍的工資,作為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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