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空白的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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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了空白的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有效嗎?
簽了空白的終止勞動合同協議書也是無效的,協議必須在條款明確、且雙方達成一致後簽訂才有效。空白合同,但在現實生活中空白合同多指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蓋章後,但是合同內容中的權利義務等條款留有空白,手持合同的一方可以任意填寫空白內容的合同。
一般來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合意,合意就要有雙方共同的認同性,但是空白合同不具有雙方共同認同性,不屬於有效合同。問題是,該合同上有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很難辨別是否是一方當事人在簽字蓋章後補填的內容。所以簽訂空白合同後的風險非常大,儘可能的在自己簽訂的合同上不要留有空白項,如果迫不得已,需要留有證據,證明自己無法與對方達成合意,對方不允許自己完善合同內容。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對於終止勞動合同的協議也是需要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根據雙方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不同的協議條款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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