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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什麼情況下可以代扣工資

單位什麼情況下可以代扣工資

單位什麼情況下可以代扣工資

每個月發工資的時候,我們總會發現單位是代扣了一些數額的,其中就包括社保個人需要支付的數額,但有的情況下卻發現單位因為員工遲到或其他問題而扣工資。從法律角度來看,單位什麼情況下可以代扣工資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單位什麼情況下可以代扣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費、贍養費;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

因此,用人單位扣繳勞動者的工資必須要有法定的依據,否則將承擔不利後果。

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勞動者工資後,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我國法律對此有相關規定,主要有:

二、用人單位無故剋扣工資怎麼辦

(一)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並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責今按相當於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1、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4、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只要是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那麼用人單位就可以代扣工資,而我們常見的代扣工資其實就是代扣社保費用中需要個人支付的那一部分。當然,要是單位屬於無故剋扣員工工資的話,此時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標籤: 代扣 單位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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