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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出院結算費用誰承擔?

工傷認定出院結算費用誰承擔?

工傷認定出院結算費用誰承擔?

一、工傷認定出院結算由誰承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二、勞動局工傷認定時間限制規定是怎麼樣的?

1、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為1年;

2、如果單位同意做工傷認定,你和單位一起到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看勞動局是否受理;

在確認了自己所在的單位是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後,就可以進行工傷認定申請了。工傷認定申請的主體大致分為兩類,一是用人單位,二是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

(1)用人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工傷認定的申請一般先由用人單位在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如果用人單位未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即勞動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前的工傷待遇的費用,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

(2)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職工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

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是一年,自事故傷害被確定之日計算。

以下是申請工傷認定程式中有關時間的規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本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用人單位不按規定申報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工會組織在1年之內,也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並在1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申請工傷認定的從業人員或者其直系親屬和該從業人員所在單位,同時告知勞動能力鑑定的申請程式。

1、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

工傷發生之後,員工的權利應該自己權利的維護,一般的單位為了推脫責任,不會幫助員工申請工傷認定,這樣的情況下,員工如果因為自己受傷,可以委託自己的家人,到相關的單位進行申請,工傷認定了之後,確定是工傷的,才可以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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