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超過二年還能理賠嗎
- 工傷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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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定時限中止情形的,只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職工遭受工傷事故傷害,已過兩年未報,已經過期認定工傷的期限,也已經超過按人身損害提起民事訴訟救濟的時效,工傷職工已經無法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只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用人單位願意賠償的,不受限制。
但是,具有人社部《關於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時限內。
(一)受不可抗力影響的;
(二)職工由於被國家機關依法採取強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請工傷認定的;
(三)申請人正式提交了工傷認定申請,但因社會保險機構未登記或者材料遺失等原因造成申請超時限的;
(四)當事人就確認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或提起民事訴訟的;
(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如果工傷申請人符合以上條件可以起訴。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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