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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的風險承擔怎麼規定

房屋交付的風險承擔怎麼規定

對房屋的轉移佔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後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條,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

房屋交付的風險承擔怎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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