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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借名買房規定是否存在?

民法典借名買房規定是否存在?

民法典借名買房規定是否存在?

一、《民法典》借名買房規定是否存在?

《民法典》借名買房規定是存在的,借名買房糾紛的處理:借名買房出現糾紛首先需要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形成借名的合意,若雙方沒有書面的借名協議,僅憑口頭約定在對方當事人否認的情況下,法院很難認定借名的事實。如果有證據證明雙方形成借名的合意,則要就協議是否有效進行判斷。

二、 借名買房合同的效力分析是什麼?

借名買房行為中,往往包含兩個法律關係:

一是出名人(產權登記人,下同)與出賣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二是借名人(實際出資購房人,下同)與出名人之間的借名買房合同。

在這兩個法律關係當中,出名人與出賣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一般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若無其他合同無效事由,應認定有效;而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的合同效力則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析。

合同無效的主要情形有以下幾種: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雙方虛假行為,如“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最高院《九民紀要》中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做了進一步解釋,將其限制在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巨集觀政策等公序良俗以及其他情形);

4、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合同。

結合以上法律條款,認為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涉及經適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交易的,因該合同侵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借名買房合同應認定無效。如果借名人僅是為了規避限購政策而借名,因限購政策並非行政法規、更不是法律,也就談不上違反了兩者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規避國家政策的問題,但實際上佔用的是出名人的購房指標,屬於個體之間的調整,具有購房資格的出名人自由處分了其購房資格,並不會導致限購政策的落空,也就談不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為該種情形下,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訂立的借名買房合同應認定為有效。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很多人可能對一些借名買房並不是特別的瞭解,最主要就是根據當地的政策來進行處理的。因為很多的地方是有限購的政策,所以會存在著借用他人的名義來購買房屋的這種情況,但是這種行為是具有很大的風險性的,建議大家不要從事這種行為。

標籤: 買房 民法典 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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