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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買房夫妻共同債務嗎?

婚後買房夫妻共同債務嗎?

婚後買房夫妻共同債務嗎?

一、婚後買房夫妻共同債務嗎?

婚後買房是屬於共同債務,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規定情形的除外。

1、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在銀行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夫妻應當共同償還。

2、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在貸款時,銀行與借款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貸款未用於家庭生活或者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能夠證明夫妻二人約定財產歸各自所有,且銀行知道該約定的,一方貸款屬於個人債務。

二、對夫妻共同債務應該怎麼處理?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三、離婚債務如何認定?

執行中,對所涉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執行機構首先應依執行依據中的認定作出判斷。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執行人未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包括原配偶,下同)為被執行人的,按被執行人個人債務處理。

執行依據中沒有對債務性質作出明確認定,申請執行人主張按被執行人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並申請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的,執行機構應當進行聽證審查,並根據下列情形分別作出處理:

(一)應當認定為被執行人個人債務的,作出不予追加決定;

(二)須另行訴訟確定債務性質的,作出不予處理決定;

(三)除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和執行中不直接判斷債務性質的情形外,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裁定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只要是在婚姻期間所貸的款,欠下的債務都是屬於夫妻的共同債務,對於雙方需要一起來償還,但如果一方有證據來證明此債務是屬於個人的,那麼另一方就可以不用承擔,所以,對於不同的情形會做出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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