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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拒絕過戶要承擔什麼責任?

業主拒絕過戶要承擔什麼責任?

業主拒絕過戶要承擔什麼責任?

在房產交易中,業主拒絕過戶的,要承擔的責任型別有哪些?法律對於業主拒絕過戶要承擔什麼責任有什麼具體的規定?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業主拒絕過戶的,購房者應該怎麼救濟自身的合法權益?

提問:

你好,請問二手房買賣,業主在簽訂合同後又拒絕過戶,購房者應該怎麼辦?

解答:

【案例簡介】

經某中介公司居間介紹,2009年11月10日買方陳先生與業主李先生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以100萬購買李先生深圳市羅湖區某房屋,合同約定:買方於簽約之日支付賣方定金2萬元,11月13日前監管首期款18萬元,餘款按揭支付。賣方保證物業產權沒有查封,沒有設定抵押,擁有完全處分權。雙方於銀行出具貸款承諾後3日內簽訂《深圳市二手房買賣合同》辦理遞交過戶手續,任何一方逾期履行義務超過十日,對方可解除合同並有權選擇要求其支付房地產總價款20%的違約金或承擔定金罰則。

上述合同簽訂後,買方如約支付了賣方定金2萬元,11月16日監管了首期款28萬元,11月20日取得了70萬元的貸款承諾,賣方亦將房地產證原件交付中介做過戶之用,但在遞件時卻被交易中心告知房屋因欠稅早在2000年已被羅湖國土分局產權科查封,必須補稅並申請解除查封后方可生成買賣合同辦理過戶手續。賣方在補稅後,因傳聞舊改遲遲不予辦理解封手續,導致交易無法完成,銀行收回了首期款監管協議及貸款承諾函原件。

2010年12月31日買方委託深圳二手房律師團隊律師向深圳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1、裁決解除雙方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2、裁決賣方支付購房違約金20萬元並返還定金2萬元;3、裁決賣方承擔買方律師費2.2萬元及仲裁費、保全費。

仲裁過程中賣方委託律師辯稱:1、涉案房屋實際屬於李先生夫妻共有,簽約後李先生妻子不同意,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2、買方陳先生沒有及時支付首期款,也沒有申請銀行按揭,沒有收到按揭承諾;3、簽約時自己不清楚房屋屬於查封狀態,沒有偶惡意隱瞞查封行為;4、合同無效不適用違約條款,無需支付違約金。

【仲裁裁決】

深圳仲裁委員會經審理認為:1、雙方簽訂的《二手房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與形式均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合法有效。房屋登記所有人出賣房屋,合同當事人或其他共有人以出賣方擅自出賣房屋侵害為由主張買賣無效的不予支援,除非買受人和產權登記人私下串通。根據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物權需要公示。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並經登記發生法律效力。公示效力使登記的權利人在法律上推定為真正的權利人。對於信賴該登記而從事交易的人,即使後證明登記錯誤,法律也承認公示物權的法律效力。本案買方在合同關係中屬於善意買受人且無過失,其已盡到注意義務,並無義務審查房產是否是婚後取得的財產,是否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情況等。此時房產的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完全在於賣方。因此涉案房產無論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都不能對抗善意買受人,本案合同合法有效,對於賣方的抗辯理由仲裁庭不予採信。2、雖然《二手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遲於合同約定的時間簽訂,但賣方未予追究並簽署了該協議,是以自己行為表示對延期行為的認可,買方已實際履行了合同義務。3、賣方因轉讓房屋處於查封狀態而致使買方無法過戶,違反了合同約定的義務。違約責任的承擔不以過錯為要件,因此無論是否因賣方過錯導致房產被查封,賣方都應該承擔違約責任。賣方後明確表示不予履行出售義務,拒絕履行合同構成根本違約。

2011年4月18日裁決如下:

1、賣方支付買方購房違約金20萬元(成交價的20%)並返還定金2萬元;

2、賣方補償買方律師費2.2萬元;

3、本案保全費1730元由賣方承擔;

4、本案仲裁費13425元由賣方承擔。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字做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律師分析】

1、根據物權公示原則,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買方購房時沒有義務查明登記業主的婚姻狀況及是否存在其他實際共有人。登記在一方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登記一方簽字的買賣合同為有效合同;

2、簽訂首期款監管協議即是對首期款監管行為的認可,如與約定的監管時間不符,視為對監管時間的協議變更,賣方無權因此而拒絕履行合同;

3、賣方對房屋的產權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應當保證房屋處於產權清晰可交易狀態,因房產被查封導致無法交易的,需承擔違約責任;

4、仲裁案件勝訴方可要求敗訴方補償包括律師費在內因辦理仲裁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但提起仲裁時需要交納遠高於訴訟的費用,一旦敗訴也要承擔高於訴訟的費用損失;

5、目前深圳法院肆意降低違約金,侵犯守約方權益的現象普遍存在,深圳仲裁委支援20%違約金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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