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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能獲得單位賠償的精神損失費嗎? 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

還能獲得單位賠償的精神損失費嗎? 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



  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還能獲得單位賠償的精神損失費嗎?

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還能獲得單位賠償的精神損失費嗎?

  一看這個標題,很多人都表示懷疑,已經獲得了工傷賠償,用人單位怎麼還可以再另外賠償精神損失費?簡直是痴人說夢話!其實事情沒有絕對!先來看一下法律條文:《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三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筆者就代理過這樣一個案例:來自雲南的趙某於2014年2月19日入職東莞市厚街鎮一家傢俱企業上班,7月18日在工作中受傷,9月15日被認定為工傷,11月20日鑑定為傷殘七級。經過打官司獲得了應該得到的工傷賠償,但是趙某並不心甘,覺得是工廠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過錯,向我提出要求用人單位賠償其精神損失費!於是2015年4月份,向東莞市厚街鎮安監分局提出投訴,並要求書面回覆,當月該局出具了《工傷事故情況》。然後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精神損失費。2015年12月31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決支援了2萬元的精神損失費。

  工傷保險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從業人員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生產經營單位的工傷風險的一種制度。

  按照《安全生產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這裡的“有關民事法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等。賠償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導致他人財產或人身受到損害時,行為人以自己的財產補償受害人損失的責任。這是承擔民事責任最普遍、適用最廣的方式。賠償的範圍,原則上應包括受害人所受的全部實際損失。具體到生產安全事故,如果工傷保險不能補償從業人員因事故受到的全部損害,同時生產經營單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則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外,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本條規定意味著,在工傷保險之外,從業人員還有可能獲得相應的民事賠償,以最大限度地補償其因事故受到的全部損害。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享受了工傷保險就不能再要求民事賠償,這是不正確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二)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

  (三)人格尊嚴權、人身自由權。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

  第十一條 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其過錯程度減輕或者免除侵權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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