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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公安派出所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公安派出所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公安派出所檔案管理辦法(試行)

公安派出所檔案管理辦法規範了業務檔案,戶籍檔案,文書檔案,聲像檔案,保管、利用、銷燬等多方面的內容,具體如下。

頒佈單位:公安部

文       號:暫無資訊

頒佈時間:1994-02-28

實施時間:1994-02-28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部門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安派出所檔案的制度化、規範化管理,更好地為公安工作和經濟建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公安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安派出所檔案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治安行政管理、防範和打擊處理違法犯罪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儲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等材料,經立卷而成。它是公安檔案的組成部分,必須加強管理。

第三條 派出所檔案管理工作是派出所工作的組成部分,是基層基礎業務建設的內容之一,要加強領導,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並將它列入工作計劃和目標管理考核的範圍。

第四條 派出所檔案分為業務、戶籍、文書、聲像檔案四個部分。


第二章 業務檔案

第五條 重點人口卷

根據公安部《關於重點人口管理工作規定》(公發[1985]18號檔案),對列管的重點人口(包括暫住人口中的重點人口)進行管理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應當建立重點人口卷。已經查實的有法律效用的材料,立為正卷;內部審批的和未經查實的材料,立為副卷。

正卷主要存放:

(一)調查處理的意見、結論材料;

(二)法律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保證書、出監鑑定、執行通知書(包括勞改釋放、解除勞教、刑滿釋放、緩刑、假釋、判處管制、保外就醫、監外執行、取保候審、剝奪政治權利、監視居住等);

(三)政治歷史、社會關係材料;

(四)詢問記錄、筆供、物證、照片材料(物證實物分別存放);

(五)已查實的群眾檢舉、調查及旁證材料;

(六)撤管、變類審批表。

副卷主要存放:

(一)確定列管物件的報告,呈批表及領導批示等材料;

(二)內部填制的各種登記表、照片、指紋、筆跡、血型(毛髮);

(三)未經查實的重大嫌疑線索和群眾檢舉材料;

(四)積累的歷次政治表現或撤銷管理的材料;

(五)其他有參考價值,但不宜對外的材料;

(六)耳目提供未證實的材料。

第六條 偵查卷

派出所偵查一般刑事案件形成的材料,應當建立偵查案卷。

卷內主要存放:

(一)報案材料;

(二)受理刑事案件登記表;

(三)案犯照片和傳喚通知書;

(四)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照片、鑑定材料;

(五)群眾檢舉和調查材料;

(六)訊問筆錄、詢問筆錄、陳述材料;

(七)結案或銷案材料;

(八)其他有關材料。

第七條 治安管理處罰卷

派出所在辦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中形成的材料,應當建立治安管理處罰卷。

卷內主要存放:

(一)治安管理處罰審批表、處理、調查報告;

(二)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和被處罰人員照片、回執;

(三)傳喚證;

(四)暫扣物品清單、發還收據;

(五)違反治安管理沒收財物收據、調贓單、罰款收據、保證金收據、上交憑證;

(六)訊問、詢問筆錄;

(七)調查證據材料;

(八)現場勘查記錄、鑑定材料;

(九)驗傷單、經濟賠償協議書、擔保書和醫藥費憑證、賠償費收據;

(十)其他需要儲存的材料。

第八條 耳目卷

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建立的耳目,在對其審批、考查、使用過程中形成的材料,應當建立耳目卷。耳目卷分個人卷和工作卷。

個人卷主要存放:

(一)建立耳目報告、登記表、審批表;

(二)耳目代號及照片;

(三)耳目的歷史、自傳的審查材料;

(四)對耳目工作考察教育、獎懲材料;

(五)對耳目使用意見、接頭聯絡辦法;

(六)耳目生活補助單據;

(七)耳目停止使用、清洗和死亡材料;

(八)耳目關係轉移和交接手續材料。

工作卷主要存放:

(一)向耳目佈置工作記錄;

(二)耳目送交的情報、書面報告;

(三)耳目口頭彙報記錄、核實材料;

(四)與耳目聯絡有儲存價值的信件;

(五)其他有價值的材料。

第九條 事故卷

在調查處理一般交通、治安、自然災害事故中形成的材料,應當建立事故案卷。

卷內主要存放:

(一)事故情況報告;

(二)現場勘查記錄、照片或草圖、物證和鑑定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和證人筆錄;

(四)調查材料;

(五)對事故定性處理意見、報告、批示及調解協議書;

(六)對事故責任者處罰裁決書、罰款及賠償收據;

(七)當事人申訴材料。

第十條 船舶卷

水上派出所在對船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應當建立船舶卷。

卷內主要存放:

(一)船舶登記表、出海船舶戶口登記表;

(二)船民變動情況表、冊;

(三)船(漁)民政治、歷史和社會關係材料;

(四)船隻發生治安、刑事案件和事故情況登記表。

第十一條 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管理卷

在對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應當建立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管理卷。

卷內主要存放:

(一)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和有關材料;

(二)工作人員登記表和審查材料;

(三)各項工作規章制度(如治安工作責任制度、管理人員崗位責任制度、住宿登記和門衛值班制度、財物保管制度等);

(四)治安保衛組織和安全保衛工作檢查材料;

(五)重點人口和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等幫教物件登記表;

(六)發生治安、刑事案件情況登記表;

(七)火災及其他事故材料。

第十二條 鄉鎮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卷

在對鄉鎮企業、事業單位開展工作過程中形成的材料,應當建立鄉鎮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卷。

卷內主要存放:

(一)鄉鎮企業、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

(二)保衛組織(包括治保會、消防組)和人員名冊及照片、登記材料;

(三)各項保衛制度(如治安崗位責任制度和門衛、防火、安全檢查制度等);

(四)重點要害部位登記表;

(五)貴重物品保管情況登記表;

(六)重點人口、刑滿釋放人員、解除勞教人員等幫教物件登記表;

(七)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發案、破案以及治安災害事故登記表;

(八)治安檢查評審、獎懲材料等。

第十三條 四類分子卷和死亡人員卷

鑑於四類分子檔案是歷史的產物,單獨管理,原卷不再重整。有條件的可以向縣、市公安局移交,統一管理。

原有的死亡人員卷繼續保留,本《辦法》頒佈後,凡被公安機關處理過或是被派出所作為工作物件的死亡人員,將死亡人員登記表及有關材料,歸入過去形成的案卷內,並在原檔目錄和卡片內註明,將卡片轉到死亡人員目錄內,以便統計掌握。

第十四條 備查卷

對工作中獲取、積累的具有一定參考價值的線索材料,有一般政治歷史問題的人員材料以及其他卷無法包括的材料,應當建立備查卷,重點人口撤銷管理後的材料歸入備查卷。

第十五條 重點人口卷、偵查卷、治安管理處罰卷、耳目卷、事故卷、船舶卷、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管理卷、鄉鎮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卷、死亡人員卷、備查卷,應當以單位、案件或人頭建檔,按一案一卷、一人一卷、一個單位一卷、一人多卷或多人一卷整理,分類編目,集中存放。一個人或一案的材料要集中,物件被多次處理的,按處理時間先後排列。

重點人口卷、備查卷,城市以轄區段分類,以門牌次序編排統一卷號;農村以村、街分類,統一編卷號。


第三章 戶籍檔案

第十六條 常住戶口卷

派出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積累的居民家庭狀況,包括領養子女、入戶通知書、分戶、姓名更改、年齡更正的材料;出國出境和回國、應徵入伍和復員轉業以及勞改釋放、解除勞教的登出、恢復戶口的材料;精神病人情況記載、婚姻糾紛等有關材料,應當按類組卷,並在戶籍表內註明。

第十七條 暫住戶口卷

外地來本轄區經商、務工、從事第三產業等人員建立暫住戶口卷。

卷內主要存放:

(一)暫住證的存根;

(二)暫住戶登記表、居民身份證號碼、照片;

(三)暫住戶原籍區、鄉政府或公安機關證明;

(四)租賃房主的合同或證明和務工單位證明或營業證明;

(五)群眾檢舉、調查證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儲存的材料。

派出所在辦理暫住戶違法案件中形成的材料,可根據其性質和內容歸入各有關業務檔案內。

第十八條 船民卷

船民卷主要存放:

(一)申請《船民證》、《臨時船民證》或《臨時出海船民證》登記表;

(二)船、漁民政治歷史審查表及調查材料;

(三)船、漁民現實表現和獎懲材料;

(四)船民出入港(海)或流動情況登記表。

第十九條 居民身份證卷

派出所在管理居民身份證工作中形成的有關材料,應當建立居民身份證券。

第二十條 戶口簿冊

派出所在戶口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常住戶口登記表(內冊)、辦理居民身份證的有關表冊以及戶口變動過程中的憑證、存根、登記簿、表等具有簿冊特點的戶籍材料,應當整理歸檔。

第二十一條 戶口簿冊的整理應當按照路名、門牌、自然村進行排列裝訂;戶口變動、發放居民身份證、臨時身份證過程中的憑證、存根、登記簿表等按年、月、日排列裝訂,編目立卷。

第四章 文書檔案

第二十二條 派出所工作中形成的計劃、總結、年報、月報、會議記錄、敵情社情簡報、專題報告和各種登記簿冊、業務統計報表應建文書卷。

上級公安機關、有關部門對派出所發的指示、規定、辦法、條例、細則、重要通知、通報等檔案材料,作為資料存本所備查。

第二十三條 文書檔案按照本地區文書材料立卷歸檔的規定組卷。案卷定期向區、縣(市)公安局檔案室移交。


第五章 聲像檔案

第二十四條 派出所在工作中以感光或磁性等材料為載體、用攝錄等手段形成的聲像材料,如錄音、錄影等材料,應當建立聲像檔案。

第二十五條 聲像材料按照《公安機關聲像檔案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組卷。


第六章 保管、利用、銷燬

第二十六條 派出所應當有庫房保管檔案,並落實防火、防火、防潮、防蟲、防鼠、防盜等安全措施,保證檔案材料的安全。

第二十七條 派出所專職或兼職的檔案員(內勤)負責全所檔案材料的管理和利用;外勤民警管理本責任區內有關檔案材料積累和立卷;戶籍簿冊由內勤負責;案件材料的整理立卷由承辦人負責。

第二十八條 編制檢索工具。為了及時正確提供利用和便於統計,必須製作必要的目錄索引或人物卡片等檢索工具。各外勤(戶籍段)民警對責任區內材料還應建立材料登記簿。

第二十九條 內外勤聯絡制度。檔案員與外勤民警之間要及時溝通情況。對各類人員情況的變動,檔案員應通知外勤民警;檔案員收到新轉來或外勤送來的物件材料,在歸檔後,要及時通知有關外勤民警。

第三十條 檔案的傳遞。檔案一般應由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管理,戶口遷出後,由戶籍民警在一個月之內將重點人口、戶籍檔案轉戶口遷入地派出所,檔案員做好登記收發手續。外來人口違法犯罪的材料存發案地派出所,並將情況通報違法犯罪人員戶口所在地派出所。

第三十一條 建立檔案材料的保密、借閱制度。派出所檔案材料屬公安機關內部機密,提供利用時要分清內外。副卷、耳目卷一律不對外提供,注意保密。檔案員(內勤)要嚴格借閱手續,做好接待利用的記載,掌握並積累利用檔案的效果。

第三十二條 不歸檔的材料及其銷燬手續

(一)已查明否定的嫌疑材料;

(二)從有關單位摘抄的無利用價值的人事材料;

(三)文書檔案中的重份檔案及無用的底稿等;

(四)各類重複表格、重份材料、聯絡工作介紹信;

(五)其他無保留價值的材料。

不歸檔材料的銷燬要逐份登記,經派出所領導批准和上級機關檔案部門複核後銷燬。

第三十三條 派出所檔案的檔號和保管期限

(一)派出所的檔號劃分

可根據派出所的特點和公發[1991]9號檔案統一分類的原則,業務檔案以漢語拼音字母PY為標誌,分類PY1、2……10;文書檔案PW按年代;戶口檔案PH;聲像PSH(編號)。

(二)派出所檔案保管期限

業務檔案:

1.重點人口卷 長期

2.偵查卷 長期

3.治安管理處罰卷 短期

4.耳目卷 長期

5.事故卷 短期

6.船舶卷 長期

7.特種行業、公共場所管理卷 長期

8.鄉鎮企業、事業單位管理卷 長期

9.四類分子卷和死亡人員卷 長期

10.備查卷 長期

戶籍檔案:

1.常住戶口卷 長期

2.暫住戶口卷 短期

3.船民卷 長期

4.居民身份證案卷 長期

5.戶口簿冊 長期

文書檔案:

1.計劃、總結、年報 長期

2.專題報告、會議記錄 長期

3.敵社情簡報 短期

4.各種登記簿冊 短期

5.月、季度報表 短期

6.上級來文卷 長期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鐵路、交通、林業、民航和邊防等各專業公安派出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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