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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調解有哪些原則?

醫療糾紛調解有哪些原則?

發生醫療糾紛後,解決的方式有很多。其中,法院調解就是其中一種方式。那麼,醫療糾紛調解有哪些原則?醫療糾紛調解時,法院需要遵循哪些原則?法院在調解醫療糾紛時,怎麼才能順利解決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調解有哪些原則?

法院調解醫療糾紛的原則

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所謂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案件事實陳述基本一致,並能提供可靠的證據。所謂分清是非,是指基於案件事實,分清了誰是誰非和引起糾紛的原因及其責任等。

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是正確進行調解工作的基礎。因為調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依法解決民事案件的一種方式,只有首先弄清案件的全部事實,分清誰是誰非,審判人員才能抓住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有針對性地做好調解工作,進而促使雙方當事人心悦誠服地達成調解協議。如果在沒有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情況下進行調解,審判人員的調解工作就會無的放矢,雙方當事人也難以互諒互讓。即使勉強達成調解協議,也是事實不清,是非不明的調解協議,是違背原則的調解協議。

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所謂自願,包括兩層意思:一是從程序意義上講,雙方當事人自願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二是從實體意義上講,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意願。這是調解不同於判決的一個重要特點。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有權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主持調解,無權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自願協商的結果。也就是説,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從審判實踐來看,通過調解,案件的處理結果,基本上有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按照訴訟請求,各自實現了自己應有的權利,並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二是當事人變更或放棄某個或某些訴訟請求。無論屬於何種情況,都必須是當事人自願的結果,而不能是審判人員強迫、壓服的結果。實踐證明,違背了自願原則,往往達不成調解協議,即使勉強達成協議,也是不可靠的,當事人隨時都可能翻悔,引起新的糾紛。

人民法院依職進行調解與自願原則並不矛盾。人民法院依職權調解,是指在當事人未請示調解的情況下,法院認為有調解的可能,主張提出對案件乾地調解,或乾在調解的過程中,為促使當事人儘早達成協議而主動提出調解協議方案的行為。但是,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調解,必須以當事人接受調解為前提,以案件可能調解為條件,當事人是否接受法院的建議,仍取決於當事人主觀意願,審判人員不得強迫。因此,人民法院依職權進行調解,只要當事人同意,就完全符合自原原則。

合法原則

合法原則,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符合實體法。即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協議必須符合國家政策和法律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二是符合程序法。即人民法院在調解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原則進行。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民理民事案件的一種方式,調解與判決一樣,必須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嚴格依法進行。審判人員主持下的調解工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當事人所達成的協議,也必須符合民法、經濟法、民法典、民法典等實體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必須進行認真審查,對違反法律規定,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的,不能批准。

自願與同法同屬於調解必須遵守的原則,二者相輔相成,自願是進行調解的前提,合法是調解成立的標準。僅強調調解中的自願原則,不重視調解活動與調解內容的合法性,就很難有正確的協商和合法的協議。同樣,僅強調調解活動與協議內容的合法,而不管當事人雙方是否自願,在整個協商過程中和達成的調解協議中,就難免有法院強迫的成分。調解工作也就可能失敗。

法院調解的三個原則,是互相聯繫,密不可分的,只有全面貫徹這三個原則,才能保證法院調解工作的正確進行。

標籤: 調解 醫療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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