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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中加避的對象是誰?

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中加避的對象是誰?

刑事案件申請回避的法律規定中加避的對象是誰?

迴避的規定:迴避的對象為案件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鑑定人。上述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係或者曾經參與接受過案件當事人送禮等,應當自行迴避,辯護人或者代理人也可以要求其迴避。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近親屬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主要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或者他們的近親屬與本案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也可能影響案件客觀公正地審理.所以他們應當迴避,不再參與案件的處理。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由於他們在案件中曾有過這樣的身份,執行過或履行過一定的任務或義務,因而可能對整個案件或案件的某個事實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如果他們再以辦案人員的身份處理該案件,就有可能會影響案件事實的正確認定和公正處理,因而也應當迴避。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會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所謂其他關係,是指近親屬關係和利害關係以外的某種關係,諸如交往密切的上下級關係、同學關係、朋友關係等等。另外,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判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因此,曾是原合議庭成員的,在案件重新審理時,也應自行迴避。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請客送禮,或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託人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也必須迴避。如有上述情形,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都可提出申請回避。如遇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綜合上面所説的,在刑事案件中迴避一般是針對於與案件有關的人員,所存在的對象有審判人員,偵查人員等等,這也是為了確定案件判決的公正性,只要加避之後就不能再參與案件的處理,所以,不同的情形做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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