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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履行抗辯權運用的方法

後履行抗辯權運用的方法

在許多簽訂合同的時候,簽訂合同的雙方都會寫明對各自有利的條件,當然,今天我們提到的後履行抗辯權運用也屬於合同中有利的條件之一,那麼怎麼才能更好的運用自己的後履行抗辯權呢,首先我們得先去對後履行抗辯權做一個大致的瞭解。

後履行抗辯權運用的方法

一、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條件

後履行抗辯權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需具備以下條件:

1、需基於同一雙務合同。

雙方當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負債務,在履行上存在關聯性,形成對價關係。單務合同無對價關係,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如果當事人互負的債務不是基於同一雙務合同,亦不發生後履行抗辯權。

2、該合同需由一方當事人先為履行。

在雙務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履行,多是有先後的。這種履行順序的確立,或依法律規定,或按當事人約定,或按交易習慣。很多法律對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做有規定。當事人在雙務合同中也可以約定履行順序,誰先履行,誰後履行。在法律未有規定、合同未有約定的情況下,雙務合同的履行順序可依交易習慣確立。例如,在飯館用餐,先吃飯後交錢。旅店住宿,先住宿後結帳。乘飛機、火車,先購票,後乘坐。

倘若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誰先履行合同,此時可採用擔保等方法確立誰為履行先。例如,在一項買賣合同,誰也不願先履行,賣方不願先交貨,怕買方收貨不交錢。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約定由銀行協助雙方履行,買方先將貨款打入銀行,由銀行監管此款,賣方即行發貨,買方驗收後,銀行將款項撥付賣方。合同按此順序履行。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

具備上述條件,發生後履行抗辯權,即沒有先履行義務但已到履行期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權利。應當先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不能行使後履行抗辯權。效力:①行使後履行抗辯權,使後履行一方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延緩但並不消滅對方請求權,也不消滅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②先履行一方恢復履行,或採取補救措施,變違約為適當履行後,後履行抗辯權消失,後履行一方仍須履行自己的義務。③此權的行使使合同履行遲延的,不影響後履行方向對方主張違約責任。

二、後履行抗辯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後履行抗辯權本質上是對違約的抗辯,在這個意義上,後履行抗辯權可以稱為違約救濟權。後履行抗辯權是我國《合同法》所獨創的一種抗辯制度,該抗辯權的名稱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人認為應稱為先履行抗辯權,也有人認為應稱為後履行抗辯權。這一條所設定的抗辯權是為後履行的一方設定的抗辯權,比較而言,將之稱為後履行抗辯權更為合理。

創立後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更加完善了履行抗辯制度。三種抗辯權同時存在:即負先履行義務者有不安抗辯權,負同時履行義務者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負後履行義務者有後履行抗辯權。

三、後履行抗辯權的運用

1、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履行義務,已到履行期的應當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合同的權利。例如出租方不交付租賃物,承租方有權不付租金。

2、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合同造成根本違約,對方當事人享有不履行的權利。例如,供貨方交付假冒商品,購買方有權不付貨款。

3、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不適當履行構成部分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就未履行部分拒絕給付,只對其相應給會。例如一萬噸大米的買賣合同,賣方只交付了八千噸大米,尚欠二千噸,買方應當支付八千噸大米的價金,有權不付二千噸大米的價金。

結合上文我們知道了後履行抗辯權的發生條件大致有三點,然後還有後履行抗辯權的法律依據以及今天我們要了解的問題:後履行抗辯權運用。熟識上文知識,合理運用好後履行抗辯權,當合同發生問題時,我們也能在簽訂合同中處在一個比較好的優勢條件。

標籤: 抗辯權 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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