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處罰辯護 >

涉嫌股票詐騙罪能不判刑嗎

涉嫌股票詐騙罪能不判刑嗎

涉嫌股票詐騙罪能不判刑嗎

一、涉嫌股票詐騙罪能不判刑嗎

如果犯罪情節比較輕微的可以不判刑。股票詐騙的行為涉嫌的罪名是欺詐發行證券罪。

在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等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存託憑證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前款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非法募集資金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欺詐發行證券罪與詐騙罪的界限是什麼

1、主體要件不同。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及企業;而詐騙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主要是社會上一些不法分子打着公司的旗號,虛構公司或者假冒其他公司實施的。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主要是通過製作虛假的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來欺詐他人,而發行股票和債券往往是經過有關部門批准的;詐騙罪發行股票、債券是非法的,未經有關部門批准的,所謂招股説明書、認股書、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辦法純屬偽造虛構的。

3、兩罪主觀上都是故意的,但故意內容和犯罪目的是不同的,詐騙罪的目的是非法佔有他人財物,而非通過製作虛假的文件來發行股票和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資金。

4、客體也是不同的,詐騙罪侵犯是公私財產所有權,而本罪主要是侵犯了證券發行的管理秩序。

欺詐發行證券罪在認定的時候需要和詐騙罪進行區分,兩者的主體是不一樣的,在客觀表現方面也是不同的。而對於股票欺詐的行為涉嫌的罪名一般是欺詐發行證券罪,量刑一般在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最低可以單獨處以罰金,因此是有機會不判刑的。

網站地圖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xingshi/xingshichufa/11718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