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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假證據追責處罰規定

民事訴訟假證據追責處罰規定

一、民事訴訟提供虛假證據的處罰規定

民事訴訟假證據追責處罰規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明確規定,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是妨礙司法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二、民事訴訟中常見虛假證據

(一)虛假證人證言

民事訴訟中,由於種種原因,經常出現虛假的證人證言。有時由於證人人數眾多,且經常以各種理由不出庭陳述,人民法院往往只能逐一到當地核實,有時為了找到每一個證人還要往返幾次,工作量十分巨大,嚴重影響了辦案效率。

(二)有關公章的虛假證據問題

這主要體現在利用蓋章漏洞篡改證明內容、非法使用空白證明信或偽造公章。這些行為近年來在民事訴訟中屢有發生。例如,某區法院在審理一起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當事人竟然偽造公安部的公章出具虛假證明。

(三)偽造、篡改國家機關文件問題

有效證照、國家機關文件作為書面證據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力均屬較強者,然而近年來民事訴訟當事人對其偽造、篡改的情況屢見不鮮。另外,現在訴訟中常出現多種偽造證件,如身份證、行車執照、學歷證、房產證甚至離婚證,五花八門,分辨起來着實不易。

(四)虛假票據問題

在民事訴訟中,民事主體之間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欠款是否付清,貨物是否查收及其相關權利義務,很多內容要依賴票據證明。然而,現實情況是票據管理混亂,偽造票據現象比比皆是,查證起來有相當困難。

三、防範虛假證據的對策與途徑

(一)弱化、限制法院在調查收集證據方面的職權,進一步強化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同時,這種調查取證主要是通過詢問、委託鑑定等形式進行,而不是像現在一樣,法官事必躬親。

(二)進一步完善和強化虛假證據過錯責任追究和制裁制度。1.堅持過錯與責任相適應原則,即提供虛假證據的當事人承擔與其過錯相對等的責任。在使用制裁措施方面,賦予法官更大的裁量權,簡化使用制裁措施的程序。比如,罰款的數額應當結合案件爭議標的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確定,而不宜籠統規定一個數額。此外,在有些情形中引入賠償損失責任,責令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法庭在調查虛假證據方面的費用和無過錯相對人因此在訴訟中增加的費用等。2.進一步明確虛假證據的責任主體。提交虛假證據的當事人固然應當承擔責任,但是出具虛假證據或者導致證據虛假的責任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採取切實措施,提高證人出庭率。應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促使證人出庭作證,使對方當事人、法官有面對面的機會,對其證言進行詢問和對質,是避免虛假證人證言的有效途徑。

我國對民事訴訟假證據追責的處罰是相當嚴格的,民事訴訟造假行為會嚴重影響到審判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民事訴訟造假行為還會帶來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費,使人民羣眾失去對我國司法制度的信任,嚴重影響到我國法制社會的建設,希望大家都能夠強化心中的法律意識,杜絕造假行為,為清正廉明的法制社會建設盡一份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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