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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致人第三人損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好意施惠致人第三人損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一、好意施惠致人第三人損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好意施惠致人第三人損害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好意施惠對第三人侵權雖然是從善意的目的處罰,但對於施惠人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的,但從民法的理念處罰也應當酌情減輕施惠人的責任,但是導致侵權責任的產生仍然需要承擔責任。

第三人是間接受害人,第三人遭受的損害是間接損害,或稱之為反射性損害,是因侵權行為對直接受害人造成的損害基礎上反射性的、間接地對第三人利益的損害。

二、提供勞務方因第三人行為受到損害,侵權責任誰承擔

提供勞務方因第三人行為受到損害,侵權責任由第三人承擔,如果僱主承擔了賠償責任的,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如何認定第三人致僱員傷害的責任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應由直接侵權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僱主不承擔責任;第二種,認為應由僱主和侵權第三人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第三種,認為僱員既可以要求僱主承擔責任,也可以請求侵權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其享有選擇請求權;第四種,認為對於工傷事故,應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僱主不承擔責任,但侵權損害賠償低於工傷保險賠償的,其差額部分由工傷保險賠償予以補足,但精神損害賠償數額不應計算在扣減範圍內,其責任性質是一種補充責任。

損害的認定需要按照具體的責任人認定,責任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是提供勞務方因第三人行為受到損害,侵權責任由第三人承擔,如果僱主承擔了賠償責任的,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第三人遭受的損害是間接損害,或稱之為反射性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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