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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沒合同找勞動局有用嗎?

勞動者沒合同找勞動局有用嗎?

一、勞動者沒合同找勞動局有用嗎?

勞動者沒合同找勞動局有用嗎?

勞動關係是事實關係,不以簽訂勞動合同為要件,勞動合同只是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係的一種證據,沒有勞動合同的,可以蒐集並提供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交易記錄、工資條、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去地税局打印並蓋章的個税完税證明、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的暫住證、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派工單、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錄音錄像或者其它有勞動者名字和公章或老闆簽字的的書面材料等證明存在勞動關係。然後就去勞動局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法》規定,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自工作之日滿一月起至未滿一年期間的雙倍工資差額。

二、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是怎麼樣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三、經濟補償不應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由於主管部門調動或轉移工作單位而被解除勞動合同,未造成失業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3.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合上面所説的,勞動合同是需要在勞動者入職一個月內就需要簽訂,但如果超過了時間而不予勞動者簽訂的話,那麼用人單位就需要承擔起所有的賠償,如果拒絕支付,那麼勞動者就可以直接向勞動部門舉報,但前提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才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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