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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可以領失業金嗎?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可以領失業金嗎?

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可以領失業金嗎?

公司可能會在繁忙的日常業務中忽略了對員工的合同能保障而在不經意間就忘記了將那些到期的員工重新續簽合同,但是有的員工並不知道公司的問題而直接認為自己沒有合同就是可以領失業金了。那麼,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可以領失業金嗎?

一、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可以領失業金嗎?

勞動合同到期之後,如果不想跟公司續簽合同,那就屬於自動辭職,沒辦法得到補償。辦理失業保險需要單位開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只要體現公司不在與個人簽署勞動合同即可。

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於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辦理失業保險業務機構申領手續(一般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就業服務機構)。一旦超過了60日就不予辦理了,所以一定要趕緊辦理。

失業保險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最長可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18個月;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4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以上就是小編對於“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可以領失業金嗎”這個問題的相關解答。綜上所述,合同如果到期了只要和公司説一聲並且得到公司的認可之後就可以重新成為新的合同生效而不會出現失業的情況,所以只有那些確定公司不想僱傭勞動者的時候才能被認定為是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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