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賠償標準 >工傷賠償標準 >

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工備案嗎?

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工備案嗎?

一、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工備案嗎?

用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工備案嗎?

用人單位要去勞動主管部門備案。備案不是必須的,這是用工方的責任和義務,如果不備案,也不影響合法勞動合同的效力,產生不利後果由用工方承擔。

用人單位辦理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備案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備案表一》(一式五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備案表二》及勞動合同書;

(二)因合同到期終止勞動關係的,需提供到期的勞動合同書;

(三)因勞動者辭職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提供勞動者辭職報告;

(四)因辭退、除名等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提供解除勞動關係的書面報告及《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解除勞動關係送達憑證》;

(五)因退休、死亡終止勞動關係的,應提供勞動者退休證明、死亡證明;

(六)因企業改制、破產、並軌解除勞動關係的,應提供有管轄權的國有資產部門下達的批覆、改制方案和雙方簽訂的解除勞動關係協議書(一式五份)。

另外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備案表,一般由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員來負責寫的,一般交代:員工從事什麼崗位,因什麼原因辭職,合同期限,辭職時間等。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注意哪些事項?

1、除了法定條件,任何約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均無效(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不是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就協商排斥其他法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2、任何約定違約金、賠償金的,均無效;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後,不是必須要進行合同備案。除了法律上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以外,任何以條款形式,約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都不具備法律效力。除了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跟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可以有違約金以外,其他形式的違約金都無效。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peichang/gongshangpei/p3vxj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