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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解除和離職證明怎麼寫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離職證明怎麼寫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離職證明怎麼寫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離職證明怎麼寫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解除終止合同的書面證明不僅證明了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終結,還關係到勞動者工作年限的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支付、年休假、醫療期的確定、失業登記的辦理等問題,十分重要。因此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後,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開具解除終止合同的證明。

(1)開具離職證明的時間:解除終止合同的證明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同時開具。如果勞動者已離開單位,可以書面通知其領取離職證明,如果勞動者未前來領取,則用人單位不存在過錯。

(2)勞動者沒辦離職交接,不構成用人單位不出具離職證明的理由。

(3)解除終止合同的證明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以便登記或存檔。

(4)書面證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勞動合同期限、終止或者解除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法律並未要求寫離職原因,因此,在離職證明中可不對離職原因做具體描述。

(5)向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後一定要記得要勞動者簽收並保留簽收回執,避免今後勞動者主張未出具離職證明的賠償要求。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這裏的賠償責任,既可能是未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的失業待遇損失,也可能是未出具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求職受阻產生的工資損失。

因此,用人單位萬萬不可忽視出具解除終止合同證明的必要性,否則可能得不償失。

勞動合同的解除與離職證明是自己權益維護的現實基礎,所以自己要進行一定的調查,因為有關的證據的收集以及資料的上繳需要有關的環節作為支持,所以自己要合理的進行處置,但是在生活中有關的當事人不會進行有效的申請,從而導致自己的利益遭受侵害。

標籤: 勞動合同 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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