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工辭職應提前多長時間通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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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工辭職應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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